・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此補助旨在協助設籍臺北市的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改善其居住環境或購置自用住宅。申請人可依需求選擇申請建購或修繕補助,需符合家庭收入、財產及住宅條件,並備妥相關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及原民會複審通過後核發補助款。領取補助後,兩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或無居住事實,否則需繳回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親屬完全符合本補助要點之規定;共同生活戶無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之情事;全家每月平均收入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全家人口存款利息(全年)未超過一定金額數;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金額;若申請建購住宅:本人或配偶及共同生活戶確實在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自用住宅」;若申請建購住宅:從未獲得其他政府建購住宅補助(不含輔助購屋住宅貸款);若申請修繕住宅:本人或配偶及共同生活戶確實均無其他「自用住宅」;若申請修繕住宅:房屋屋齡在七年以上;若申請修繕住宅: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建購住宅;申請修繕住宅
・不可申請:擁有其他自用住宅或商用住宅;申請修繕住宅者,其自用住宅使用年限未超過七年,或房屋無破損、簡陋需修繕;全家每月平均收入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全家人口存款利息(全年)超過一定金額數;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一定金額;申請建購住宅者,已獲其他政府建購住宅補助(不含輔助購屋住宅貸款);申請修繕住宅者,近五年內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
・建購住宅補助:金額未明列
・修繕住宅補助:金額未明列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送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複審
・注意事項: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經查若有前述事形或無居住事實者,應將該補助款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