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協助設籍臺北市並已通報早期療育中心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此補助涵蓋交通費及療育訓練費,一般戶(含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可領 4,000 元,低收入戶每月最高 6,000 元。申請人需在兒童完成療育訓練後三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可透過線上或臨櫃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北市;已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須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身心障礙兒童須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不可申請:已領取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已領取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者
・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
・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
・交通補助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早期療育服務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時,其衍生之交通費用
・療育訓練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早期療育服務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之音樂療育訓練、戲劇療育訓練、遊戲療育訓練、舞蹈療育訓練、藝術療育訓練、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所生費用
・療育訓練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感覺統合、認知訓練所生費用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或備齊文件於兒童完成療育訓練後次月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兒童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至遲須於次月起算三個月內,備齊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且獲核定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