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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雲林縣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內容簡介】

・雲林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訂定「雲林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民眾若發現有柴油車、汽油車或機車排放廢氣嚴重,可透過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雲林縣政府檢舉。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每案可獲得獎勵金 150 元,或視預算編列情形頒發獎章、獎品等獎項。檢舉人須於發現污染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資訊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同時檢附符合規範的污染照片或影片作為佐證。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對同一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或檢附十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所檢舉之車輛經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未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30 %;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不可申請: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舉者;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車輛之案件,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 150 元
・獎章、獎品、獎牌、獎狀、錦旗等獎項: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頒發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雲林縣政府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之核發,每三個月至少辦理一次
・注意事項:被檢舉車輛經查證係於通知檢驗或改善期限內者,得併案處理

【金額/折扣】

150元

【期間】

申請: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活動:2019/05/01 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

資料來源:https://law.yunlin.gov.tw/Download.ashx?FileID=24318&id=GL000573&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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