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推動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辦法。民眾若發現柴油車、汽油車或機車有嚴重排煙污染情形,可透過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相關規定,每案可獲得 200 元獎勵金。檢舉人需提供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等具體事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眾(指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柴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汽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機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本人有效帳戶;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附十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檢舉之車輛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到檢者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屬監理單位認定無法檢驗之車輛(包括報廢、註銷、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者;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金:每案 2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主管機關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核發以每案開立裁處書後翌日起 3 個月內為原則
・注意事項:二個以上檢舉人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主管機關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開立裁處書案件之檢舉人。主管機關對於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訊應予保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主管機關得彈性調整核發頻率及方式。
200元
2019/01/01(無公告截止)
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本人有效帳戶資訊
資料來源: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190&kw=%e4%bd%bf%e7%94%a8%e4%b8%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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