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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在桃園市境內排放明顯空氣污染物的車輛。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後,檢舉人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的獎勵金,每案最高 300 元。檢舉需在發現污染後七日內提出,並提供包含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的佐證照片或影片。獎勵金原則上每年一月及七月核發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或團體於桃園市境內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應自發現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提供顯示拍攝日期、時間之佐證照片三張或十五秒以內佐證影片;佐證照片或佐證影片須可供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佐證照片或佐證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不可申請:檢舉人所提供檢舉資料有誤繕、偽造、虛報或不實情形者;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含派遣人員及委託執行業務人員
・檢舉獎勵金: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每案獎勵金不得逾 300 元
・書面;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檢舉獎勵金以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及核發一次為原則;檢舉人經書面通知未於十五日內提交身分證及金融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者,視為放棄領取;檢舉人提出檢舉時敘明不領取檢舉獎勵者,視為放棄領取;檢舉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檢舉或團體檢舉者,應指派一人代表領取;已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其檢舉內容之行政處分雖經廢止或撤銷,如無檢舉不實之情事者,不予追回

【金額/折扣】

3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團體需提供團體名稱、統一編號、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被檢舉之車輛車牌號碼、發現地點及時間、顯示拍攝日期、時間之佐證照片三張或十五秒以內佐證影片、身分證影本或電子檔(領取獎勵金時)、金融帳戶影本或電子檔(領取獎勵金時)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為常態性法規。文案未列出本辦法專屬的聯絡電話及地址。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放棄領取獎勵金的條件)已於 2019/08/13 經行政院函告無效,但頁面仍顯示。

資料來源: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46&kw=%e4%bd%bf%e7%94%a8%e4%b8%ad#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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