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提供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紅黃單)修繕補助,旨在協助受地震影響、建築物經評估為紅色或黃色危險標誌的居民。申請人需自行完成建築物修繕並經驗收合格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建物權狀、修繕收據及修繕前後照片等,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經緊急評估作業評估為黃色或紅色標誌危險建築物;建築物已自行修繕完成並驗收完竣;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危險建築物修繕補助:依審核結果核發(金額未明)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危險建築物(紅黃單)補助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建物謄本、權狀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危險建築物修繕之收據或發票、修繕前、中、後照片、損壞評估報告書影本、本府同意解除列管公文、其他規定文件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申請期間及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