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提供優質運輸服務,特訂定本要點發給營運獎勵金。對象為與市府簽約的通用計程車隊所屬駕駛人,需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駕駛執照及結訓證書,並於考核期間內無違規紀錄,且每月載運行動不便乘客達 25 趟以上。符合資格者,每趟次可獲 50 元補助,每月最高 5,000 元,每年最高 60,000 元,並一次性核發。申請人需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市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與新竹市政府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領有有效駕駛執照;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之三條規定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於前一年度 11 月至當年度 10 月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資格:/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開罰單者/月報表資料乘載行動不便者(包含身心障礙及搭乘輪椅)之乘客趟次達 25 趟以上
・不可申請:補助要件不符;申請日期已逾第四點所規定期限;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其他不符合本要點及補助要點規定;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
・營運獎勵金:每趟次補助 50 元
・營運獎勵金:每月最高 5,000 元
・營運獎勵金:每年最高 60,000 元,一次覈實核發
・申請方式:每年 11 月 30 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者,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營運獎勵金
最高60,000元
申請:每年 11/30 前;活動:前一年度 11 月至當年度 10 月
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附件之申請書、相關資料、通用計程車營運報表(包含電子票證交易紀錄、車隊派遣趟次紀錄或其他可供驗證之資料)
考核期間為前一年度 11 月至當年度 10 月,為滾動式 12 個月期間。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補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