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協助經濟弱勢聽力損失老人改善聽力,推出低收入戶老人配戴助聽器獎助計畫。本計畫補助設籍或居住於各縣市的低收入戶長者(65歲以上,原住民為55歲以上),且經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聽力損失達特定範圍者,每只助聽器最高可獲 5,500 元補助。申請者需備妥聽力損失相關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正本,向居住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民眾購買助聽器並檢附相關文件即可請款。本計畫執行期間為 2025/01/01 至 2028/12/31。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或居住於該縣市之低收入戶;年滿 65 歲以上(原住民為 55 歲以上);經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其聽力退化損失範圍 45 分貝至 110 分貝;具有健保合約醫療院所開立六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正本
・不可申請:已領有身心障礙者輔具助聽器補助,且於核定補助後四年內,同一耳位不得申請本項目及基準之補助;同一耳位已取得本項目及基準之補助,且前次核定補助未滿四年者不得申請
・助聽器:一只至多獎助 5,500 元
・申請方式:民眾應檢具聽力損失相關證明,前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2/28 前報送計畫申請;各縣市政府應於該年 7/31 前提送該年 1 月至 6 月執行概況統計表及考核表至本署,隔年 1/31 前提送前一年 1 月至 12 月執行概況統計表及考核表至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注意事項:購買之助聽器應具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頒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民眾於購買後 3 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向縣市政府請款;確認無誤後,由縣市政府每月撥付補助經費至民眾或廠商帳戶
5,500元
2025/01/01 ~ 2028/12/31
聽力損失相關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聽力圖正本、身心障礙證明(若適用)、核定公文(請款用)、助聽器購買證明(請款用)、請款書(請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