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出「宜蘭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車輛。只要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排放空污情形,並於 15 日內提供符合規範的照片或影片等證據,經環保局查證屬實且車輛排放達不透光率標準,檢舉人即可獲得每案 300 元的獎勵金。此辦法旨在透過民眾參與,共同維護宜蘭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檢舉人);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同一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使用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或檢附十五秒以下使用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所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標準依附表規定;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標準為 30 %)
・不可申請:檢舉方式不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停駛或失竊;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被檢舉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汽車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本府環保局公文書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之案件,於本府環保局及其他縣市政府環保局未結案前,僅獎勵受理在先者;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裁罰處分遭撤銷確定且未命另為適法之處分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應至少每三個月核發 1 次
・注意事項:檢舉案件處理結果將上網公告或回覆檢舉人,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3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違規汽車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9251000|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申請期間為發現污染事實後 15 日內,非固定期間。聯絡電話和地址為宜蘭縣政府總機和地址,非環保局專屬。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3&kw=%e4%bd%bf%e7%94%a8%e4%b8%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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