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提供獎勵補助,鼓勵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在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申請單位可針對動物保護、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野生動物救傷等相關活動提出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可獲得經費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年度總預算 20 %,且申請單位需負擔至少 50 %的自籌款。申請方式包含郵寄或透過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送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績效優良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
・不可申請:申請單位經本處評量結果為「不佳」者
・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動保處公告年度獎勵補助經費總金額 20 %
・自籌款:申請單位負擔自籌款應達該案總金額 50 %以上
・111年度總預算:3,027,500 元
・動物保護相關獎勵補助經費:尚餘 810,500 元
・野生動物及自然生態保育等相關活動補助經費:1,867,000 元
・野生動物救傷相關獎勵補助經費:350,000 元
・申請方式:郵寄送件(掛號郵遞至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 巷 109 號)或線上送件(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
・計畫執行期程截止日應以年度 11/15 為宜(除本處同意者例外);不予補助以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以政府、政黨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主辦之活動計畫;涉及計畫製作物或設計品應先送本處審核,並標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及「廣告」等文字;涉及協辦、合辦或贊助單位共同宣傳、推廣與行銷等事項,需於行銷前 3 日(工作日)提供合作同意書及宣傳、推廣與行銷內容供本處審核;凡計畫內容涉及交易行為,無論是否為機關補助部分,均需使用「無現金交易」;獎勵補助計畫涉及收費行為,應將其收費原因(項目)及標準明列於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預算表中,且收費項目不得為本處補助之項目;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若因故致計畫內容變更,應於計畫辦理至少 10 日前(工作日)函報本處同意,以一次為限;申請單位負責人異動,應於異動日起 10 日內提供新任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並函文本處核備;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款撥款方式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一次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