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為協助學員安心參與職業訓練,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此津貼分為兩大類:一為依《就業保險法》核發予非自願離職者,另一為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核發予特定對象失業者,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長期失業者、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以及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津貼金額通常為平均月投保薪資或基本工資的 60%,最長可領取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長可領 12 個月。申請人須符合各類別資格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培育學員;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非自願性離職者: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至本學院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獨力負擔家計者: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且符合配偶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離婚、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或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間或滿 65 歲以上;原住民: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長期失業者: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性侵害被害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兩年,重返職場之婦女;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年齡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已完成義務教育;未就學;未就業;法定代理人同意(倘因家庭因素、機構安置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教育、社政或法務等政府機關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者除外)
・不可申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訓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不得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稅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之雇主或機構;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除外);2 年內合併領取同性質津貼超過 6 個月(身心障礙者超過 12 個月)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補助退保之就業保險法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最長發給 6 個月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特定對象:每月補助基本工資 60 %,最多補助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多補助 12 個月)
・申請方式:學員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申請
・注意事項:若受訓學員同時符合 2 種身分,應優先以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報名請領『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否則即使申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也不允核撥。另非自願離職者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訓諮詢評估不適訓,並以特定對象失業者報名錄訓,則可以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訓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