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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嘉義市政府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

綜合津貼 嘉義市

【主辦單位】

嘉義市政府

【內容簡介】

・嘉義市政府為鼓勵並支持績優運動選手,特別設立本培訓獎助金。此計畫旨在獎勵設籍嘉義市一年以上,並在國內外重要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或入選國家代表隊的選手。獎助金的金額與發放方式依選手的競賽層級、個人或團體項目而異,包含每月培訓金或一次性獎勵金。符合資格的選手需在賽事結束或取得代表隊資格後三個月內,備妥戶籍謄本、成績證明、培訓計畫書等文件,向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申請日前已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於本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國家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
・不可申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違反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違反第七點第四款規定,並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受補助選手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同一選手同時符合本獎助金二項以上申請資格者,以申請一項為限,惟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不在此限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補助 24 個月):個人項目每人每月 15,000 元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補助 24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每月 10,000 元(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補助 24 個月):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 12,000 元;第二名每人每月 4,000 元;第三名每人每月 2,000 元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補助 24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 8,000 元;第二名 2,000 元;第三名 1,000 元(每人每月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補助 12 個月):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 6,000 元;第二名每人每月 2,000 元;第三名每人每月 1,000 元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補助 12 個月):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 4,000 元;第二名 1,000 元;第三名 500 元(每人每月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個人項目每人 70,000 元(一次性發給)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每人 50,000 元(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一次性發給)
・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 12,000 元(一次性發給)
・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團體項目第一名 6,000 元(每人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一次性發給)
・申請方式:書面向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獎助金發給期間自賽會末日之次月起算
・注意事項:每年補助人數依全國運動會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之註冊人數為上限(針對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者);補助期間選手獲得更佳競賽成績者,得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調整並補發差額;同一選手同時符合二項以上申請資格者,以申請一項為限,但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不在此限

【金額/折扣】

最高70,000元

【期間】

賽會結束或取得代表隊選手權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培訓計畫書(附件 1-1)、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授權書(附件 3)、領據(附件 4)、變更申請書(附件 2)(變更申請時需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05-2254321#711(法制科)|地址:嘉義市中山路 199 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提供教育處直接聯絡電話,僅提供市府總機法制科電話。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賽會結束或選手權取得日期計算。活動期間為補助發給期間,非固定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0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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