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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旨在減輕民眾租屋負擔。此補貼針對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一定標準的租屋族。符合資格者可依家庭成員人數、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以及租賃房屋所在地,每月獲得不同級距的租金補貼,並有加碼機制。申請方式多元,可透過線上、郵寄或臨櫃辦理,114年度舊戶將自動帶入申請,無須重新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以下任一規定:/已成年(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指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非家庭成員;或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危險標誌、或毀損面積占整棟 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經地方主辦機關認定);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見附表一);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若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或承租特定社會住宅,可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或社會住宅租金補助);租賃房屋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以下任一規定:/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租賃房屋不得為提供 24 小時照顧服務之機構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不符合「無自有房屋」定義中之例外情形者);同一家庭提出 2 件以上申請,且未於限期內擇一申請;家庭成員重複接受 2 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已切結放棄原補助者不在此限);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出境滿 2 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 2 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未依規定辦理遷移申請;已核定之補貼案件於審查基準日至地方主辦機關作成核定處分之日期間,有未符合申請資格或租賃房屋規定者;受補貼者有作業規定第 13 點所列應停止補貼之情形
・每月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人數、經濟/社會弱勢身分、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
・補貼金額分三級:/第一級:家庭成員 2 人以上且有低收入戶身分者,或家庭成員 3 人以上且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第二級:非屬第一級及第三級條件者/第三級:家庭成員 1 人且未滿 40 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補貼金額加碼:單身青年 1.2 倍、新婚家庭 1.3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1 人 1.4 倍,2 人 1.6 倍,3 人 1.8 倍,逾 3 名者每增 1 名增加 0.2 倍)、經濟弱勢 1.4 倍、社會弱勢 1.2 倍
・各縣市每月補貼金額上限:依租賃房屋所在地及級別不同,每月補貼金額上限介於 2,000 元至 8,000 元之間(例如臺北市第一級 8,000 元,其餘縣市第三級 2,000 元)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郵寄申請(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寄出時郵戳為憑)、臨櫃申請(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
・重要時間點:114 年度租金補貼之舊戶(114 年有撥款紀錄者及 114 年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直接帶入申請,無須再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 2 件以上者,地方主辦機關應書面限期 7 日內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地方主辦機關應全部駁回。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中央主辦機關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金額/折扣】

最高8,000元

【期間】

申請:2026/01/01 ~ 2026/12/31;活動:2026/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線上申請免附)、定期租賃契約影本或電子契約(需載明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得填具切結書指定帳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需檢附審查基準日前 1 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需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地方主辦機關可協助認定者免附)、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者,需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需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地方主辦機關可協助認定者免附)

【聯絡方式】

電話:(04) 22289111 分機 69300|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服務時間:臨櫃受理時間為行政機關辦公日服務之上班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止

【注意事項】

實際補貼金額上限依租賃房屋所在地及家庭狀況而異,詳見附件附表四及附表五。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依租賃房屋所在地而異,詳見附件附表一。舊戶定義及其審查基準日有特殊規定。

資料來源:https://thd.taichung.gov.tw/981499/981508/981524/981525/386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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