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提供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的補助,每月可領取 10,000 元,最長可達 12 個月。此補助旨在鼓勵雇主聘用符合資格的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特定標準的被看護者。雇主需透過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照顧服務員,並於聘僱每滿 3 個月後,在 90 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 40 小時;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雇主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照顧服務員工資;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照顧服務員具備下列任一身份:中華民國國籍、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具備下列任一資格: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不可申請: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 12 個月補助金;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配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 7 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實申領;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雇主已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 12 個月
・申請方式: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1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勞動契約影本、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照顧服務員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限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本文件為補助辦法,非特定申請公告,故部分細節如聯絡資訊未提供。申請期間為法規生效後持續受理,並依聘僱期間每 3 個月申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