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公所提供天然災害救助,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災害發生地點的市民。救助對象包含因災死亡、失蹤、重傷的災民,以及住屋不堪居住的受災戶。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公所社會課初審後,由宜蘭縣政府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災害發生地點之宜蘭市市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受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 30 日內死亡者;受災行蹤不明者;因災致傷害符合刑法第 10 條之重傷規定,或未致重傷但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且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負部分醫療費用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住屋不堪居住者(指於災前已設籍且實際居住者)
・死亡災民救助
・失蹤災民救助
・重傷災民救助
・住屋不堪居住救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公所社會課初審,轉宜蘭縣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