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及交通費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促進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服務。補助對象為設籍宜蘭縣、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且經評估為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學齡前兒童(含經同意暫緩入學者)。低收入戶兒童每月最高可獲 6,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 4,000 元,補助項目包含療育訓練費(每 30 分鐘一節課最高 500 元)及交通費(每月 1,000 至 2,500 元不等)。申請人需按季檢附相關文件及收據,向各鄉鎮市公所或指定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評估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檢具(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為有效)且須於醫囑欄加註「有發展遲緩或臨界或疑似發展遲緩情形」及「宜接受早期療育治療或醫療復健」等相關證明並實際接受療育復健之兒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宜蘭縣之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申請至入學前之 8 月份);設籍宜蘭縣之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至多以緩讀 1 年為限)
・不可申請:領有本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領取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頒定「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使用計畫」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死亡;戶籍非本縣;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
・療育費: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含交通費)
・療育費:非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含交通費)
・療育訓練費:每人 30 分鐘一節課最高補助 500 元,核實撥給(未滿 20 分鐘不予計算)
・交通費(縣內療育):每月核定 1,000 元
・交通費(縣外療育):每月核定 2,000 元
・交通費(縣內外同時療育):每月核定 2,500 元
・申請方式:按季送件至宜蘭縣內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委託之相關單位申辦。申請表件可至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網站下載,或至縣內療育醫療院所、各鄉鎮公所、兒童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申請本補助均需通報至宜蘭縣政府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首次申請、診斷證明/聯評逾期或資料變更時須再行檢附審查表;逾期或逾季申請不予受理;補助款項如獲核定,逕撥具領人郵局帳戶;療育訓練繳費收據需註明療育項目、日期、單價、次數、總金額,並加蓋療育單位戳章;一般門診、掛號收據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不予補助;申請人自行接送,未接受任何單位之免費交通車接送,方可申請交通費;補助對象申請宜蘭縣政府復康巴士(含長照交通補助)及搭乘交通車接送療育服務(如附設學前特教班交通車),不得再申領縣內外交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