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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農業部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飼料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7-06-30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內容簡介】

・農業部為防堵非洲豬瘟傳播風險,推出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飼料補助計畫。本計畫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廚餘養豬場轉型使用飼料飼養豬隻,並提供轉用飼料及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的補助。申請對象須於指定日期前具備廚餘再利用資格,且未曾領取農業部相同性質補助。申請者需拆除場內廚餘蒸煮設備,並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可依飼養規模獲得不同額度的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 2025/10/22 仍具有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再利用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 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或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資格;飼養豬隻之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於 2025/12/27 以後,未有違法搬運動物性廢棄物至場內或使用上開動物性廢棄物養豬之情事;未曾領取農業部相同性質之補助;已拆除場內廚餘蒸煮設備至無法再行使用之程度,且不得重新建置或恢復場內廚餘蒸煮設備
・不可申請: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資料,有虛偽、隱匿、偽造或變造之情事;自申請本補助之翌日起,有以動物性廢棄物飼養之情事;重新建置或恢復廚餘養豬場內之廚餘蒸煮設備;轉讓以本補助購買之飼料;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查核、詢問或要求提供資料,情節重大
・轉用飼料補助(適用未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每頭補助 3,600 元
・轉用飼料補助(適用已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每頭補助 1,8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200 ~ 5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501 ~ 1,0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1,001 ~ 2,0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2,001 ~ 3,000 頭):每場最高補助 2,000,000 元
・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飼養規模 3,001 頭以上):每場最高補助 3,000,000 元
・申請方式: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收件之日起三日內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政策自 2026/01/01 生效;核銷期限(適用未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2026/07/31 前;核銷期限(適用已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公告日期,禁止再利用動物性廢棄物養豬之期限翌日起算七個月內;飼養規模達 3,000 頭以上者,核銷期限得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至多延後三個月;廚餘養豬場申請本補助,不得僅申請餵飼設施(備)系統改善補助;受補助之廚餘養豬場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分期核銷補助款,至多得分三期核銷,第一期核銷額度以不超過總補助款之 50 %為原則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0元

【期間】

申請:自 2025/12/15 起,未裝設溫度監測及影像攝錄系統之廚餘養豬場至 2026/01/31 止;已裝設系統者,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公告禁止再利用動物性廢棄物養豬期限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最晚可至 2027/01/30);活動:2025/10/22 ~ 2027/06/30

【應備文件】

申請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動物性廢棄物再利用檢核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轉型飼料輔導措施切結書、廚餘養豬場內現有廚餘蒸煮設備之實際照片、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領取本補助者)、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資料

【聯絡方式】

電話:(02)2301-5569|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有兩種情況,且部分日期為浮動式,需依地方政府公告。核銷文件與申請文件不同,此處僅列申請文件。網頁內容為中央畜產會轉知農業部發布之要點。

資料來源:https://www.naif.org.tw/marketingNewsContent.aspx?param=frontMenuID=354%EF%BC%86sDate=%EF%BC%86eDate=%EF%BC%86key1=%EF%BC%86frontTitleMenuID=14%EF%BC%86pn=1&_from=news&frontTitleMenuID=14&frontMenuID=354&forewordID=3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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