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為鼓勵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的績優選手及教練,特別訂定本獎勵要點。凡代表桃園市參賽並取得優異成績的選手及教練,且未重複領取其他機關同性質獎勵金者,皆可申請。獎勵金依個人或團體競賽名次、刷新紀錄、或蟬聯冠軍等不同條件核發,金額從數千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符合資格者需在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代表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成績優良;未獲其他機關同類或同性質獎勵金;教練須依競賽規程規定並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前三名;總教練須由桃園市政府聘任,並經桃園市政府頒予聘書;總教練獎勵需本市代表隊於當年度競賽總錦標獲得前六名
・選手個人競賽第一名:150,000 元
・選手個人競賽第二名:80,000 元
・選手個人競賽第三名:40,000 元
・選手個人競賽第四名:8,000 元
・選手團體競賽第一名:每人 80,000 元
・選手團體競賽第二名:每人 40,000 元
・選手團體競賽第三名:每人 20,000 元
・選手團體競賽第四名:每人 10,000 元
・教練指導選手獲第一名:30,000 元
・教練指導選手獲第二名:15,000 元
・教練指導選手獲第三名:10,000 元
・教練獎勵金上限:150,000 元
・代表隊總教練總錦標第一名:60,000 元
・代表隊總教練總錦標第二名:50,000 元
・代表隊總教練總錦標第三名:40,000 元
・代表隊總教練總錦標第四名:30,000 元
・代表隊總教練總錦標第五名:20,000 元
・代表隊總教練總錦標第六名:10,000 元
・選手刷新全國紀錄獎勵金:20,000 元
・選手刷新大會紀錄獎勵金:10,000 元
・選手蟬聯二屆第一名獎勵金:20,000 元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
・教練與選手同一身分時,其獎勵擇金額高者核發;教練如為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者,其獎金之發給,應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核發;選手同時刷新全國紀錄與大會紀錄者,擇金額高者核發;蟬聯指前後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第一名均由同一人獲得;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獎勵金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最高150,000元
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
申請書、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教練獎勵金適用)、當年度比賽大會秩序冊(教練獎勵金適用)、前一年度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選手蟬聯二屆獎勵金適用)
電話:03-3322101|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資料來源: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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