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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提供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的子女就學補助,旨在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此補助適用於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含專科四、五年級)的學生,每學期可獲得 10,000 元。申請人須符合特定的所得、身分及子女學業成績要求,且未領取其他政府教育補助。申請分為上下學期,每年有固定申請期間,符合資格者可備妥相關文件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子女未滿 30 歲;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含專科四、五年級);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以上,操行 70 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 2 次以上之處分);申請人(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申請人(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且經稅務機關發給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未超過 1,140,000 元(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服現役 10 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
・不可申請:就讀國外學校學生;榮民或配偶任公職,已納入公保者;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公費生、軍警校生(不含自費生)、空中大學、補習學校、暑寒期、短期進修者、進修學分班及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延修生、延畢生、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已領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補助或其他助學措施者(僅能擇一申領);服現役 10 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但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碩、博士研究生非就養榮民遺眷之子女
・公立大學就學補助:10,000 元
・私立大學就學補助:10,000 元
・申請方式:應檢附申請資料並於申請表簽章,洽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協助受理、完成資格檢查,轉交輔導會,再由基金會審查符合規定者,將子女就學補助經費函撥各榮服處,協請代為匯款入帳
・注意事項:研究生申請就學補助,以碩士班第一年、第二年,博士班第一年至第四年為限(限就養榮民遺眷子女)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元

【期間】

每年 9/1 ~ 10/15(第一學期)、每年 2/16 ~ 3/31(第二學期)

【應備文件】

家長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或就養榮民遺眷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其遺眷身分證明文件)、學生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影本(需蓋本學期註冊章)、在學證明正本、學費收據或其他繳納證明影本、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之學業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高三下學期)成績單影本;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或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者,得免繳成績單;在學期間赴國外交換,得持交換學校成績證明申請)、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須檢附)、郵政存摺影本(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須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且載明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如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須檢附)、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發給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付總額資料(必要時以協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資料為準)

【聯絡方式】

電話:02-27474823、02-27474883|地址:11020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2樓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vndf.org.tw/%E5%B0%B1%E5%AD%B8%E8%A3%9C%E5%8A%A9%E7%94%B3%E8%AB%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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