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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就業獎勵津貼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業,特別提供就業獎勵津貼。這項福利旨在協助失業勞工轉職至長期照顧服務領域,並充實相關人力。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合格的照顧服務業者,且每月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申請此津貼。津貼依受僱期間長短,每月核發 5,000 元至 7,000 元,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薪資證明等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受僱於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九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或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的雇主;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不可申請: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 1 年再受僱;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就業獎勵津貼: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就業獎勵津貼: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就業獎勵津貼: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津貼發給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重要時間點: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注意事項:領取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津貼,但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應備文件】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8995-6866|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與截止日期,僅說明申請時程為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法規資料截止日 2026/04/30 應為系統資料更新日期,非福利申請截止日。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8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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