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為協助新進農民穩定初期經營,降低營農風險,特別推出「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方案」。此方案針對年齡介於 18 至 45 歲、實際自營從事農業生產且從農期間未滿 2 年的青年農民,提供最高 3 年的農業經營準備金。補助金額依申請人學歷背景及見習經驗,首次申請最高可達 360,000 元,續申請則依年度和資格條件提供不同額度。申請人需具備農業經營技術及合法經營場域,並於指定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進行線上或書面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齡滿 18 歲(含)以上 45 歲(含)以下;實際自營從事農業生產之青年農民;從農期間未達 2 年,且未曾使用農民身分申請其他措施、補助或救助逾 2 年;具有農業經營技術(符合以下擇一條件);已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並符合各產業類別條件:/農糧類別:經營面積需達各方案(單一作物、複合作物、有機農產品驗證組)規定門檻,且土地謄本使用地類別須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或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並經實地訪視確認實際種植面積/畜牧類別: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未達應登記規模者)/水產養殖類別:已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含入漁權)/近海漁撈類別:已取得漁業執照之漁船(特定漁業),或定置漁業權執照(定置漁業);受領農業以外職業所支領之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申請人應具備基本農學知識、農場經營管理、栽培技術及田間操作經驗,並經實地訪視確認;同一場域於同一期間,僅得供 1 人申請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農業經營場域座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屬毗鄰鄉、鎮、市、區為原則(非屬者須於經營規劃書敘明跨區經營模式並經本部審查認定);屬合作經營或共同經營之申請人,僅限主要農業經營者或所有權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農業公費專班畢業;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非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且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 150 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 9 學分
・不可申請:未服役者;就學期間(在職專班除外);曾獲選十大神農、模範農民及百大青農者;已領有退休月退休金(俸)者;配偶不得重複請領;5 年內曾請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案件申請人經營場域(若場域於該期間內曾移轉至 3 等親以外所有權人者,經本部個案審查後得不在此限);核定符合請領資格者後,如因請領期滿、放棄、撤銷、廢止等原因,不得再次申請農業經營準備金
・首次申請(農業公費專班畢業生且畢業成績達前 25 %):最高 360,000 元
・首次申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進入見習農場累積達 12 個月並經訓練結訓):最高 360,000 元
・首次申請(其餘符合資格條件者):最高 180,000 元
・第 2 年期續申請:依首次請領對象發給額度,最高 180,000 元或 360,000 元
・第 3 年期續申請:最高 120,000 元
・總補助期間:最高 3 年
・申請方式:送本部指定之地點或登載資訊平台進行申請
・每期申請期以 200 人次為原則,達申請上限後依優先比序機制辦理;每年最高 360,000 元者以 2 人次計算;經費如經刪減或凍結,本部得調整方案總申請人次;受領第 1、2 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者,應於請領期滿前 1 個月,送本部指定之登載資訊平台進行續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第 2、3 年期續申請階段,本部得僅辦理資格審查、免辦理實地訪視;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應於每月 10 日前,提交前月農業經營報告書至本部指定之登載資訊平台;未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本部將延緩給付,逾 2 個月未提交者,將廢止請領資格;請領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有農業經營事實者,經本部審查認定後,得有條件以延緩給付或不計入農業以外職業所支領之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申請案件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並命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達 1 年期以上者,應接受本部後續追蹤調查 3 年,追蹤頻度每季進行;針對追蹤調查期間已離農者,由本部紀錄離農原因後,得停止個案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