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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行政人員積極參與教育實習並提升師資培育素質,每年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此獎項旨在表揚對教育實習有卓越貢獻的個人與團隊,提供多種獎項,包含典範獎、卓越獎、楷模獎、同心獎及標竿獎等。獲獎者可獲得獎座、獎狀、獎金(個人最高 50,000 元,團體最高 150,000 元)及記功嘉獎等獎勵。申請者需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並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評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或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行政人員;參與及完成教育實習,且實習期間為前一年 2 月至 7 月及前一年 8 月至本年 1 月 31 日以前;符合各獎項參選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個人參選:/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實習輔導教師: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團體參選:/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符合個人參選各目規定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者,均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並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報名/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 5 名以上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並於教育實習業務表現足具標竿,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不可申請: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 3 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被推薦人重複選擇學校參與推薦;實習學生經檢舉且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違反教育實習規定屬實,並報本部核處在案者
・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獎座 1 座、獎狀 1 紙、獎金 50,000 元
・實習指導教師優良獎:獎狀 1 紙
・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獎座 1 座、獎狀 1 紙、獎金 50,000 元,並建議學校核敘記功 1 次
・實習輔導教師優良獎:獎狀 1 紙,並建議學校核敘嘉獎 2 次
・實習學生楷模獎:獎狀 1 紙,依審查積分最高排序,前 40 % 者頒發 30,000 元,其餘為 9,000 元
・實習學生優良獎:獎狀 1 紙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同心獎:獎座 2 座、每組隊員獎狀 1 紙、獎金 150,000 元(獎座及獎金分配由推薦單位自訂),實習輔導教師另建議學校核敘記功 1 次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優良獎:每組隊員獎狀 1 紙,實習輔導教師另建議學校核敘嘉獎 2 次
・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標竿獎:獎座 1 座、每組隊員獎狀 1 紙、獎金 50,000 元(獎座及獎金分配由教育實習機構自訂),另建議學校核敘記功 1 次
・教育實習機構行政團隊優良獎:每組隊員獎狀 1 紙,另建議學校核敘嘉獎 2 次
・申請方式: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備文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表及被推薦人資料,依限送達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
・獲頒優良獎之獎狀由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送達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獲頒典範獎、卓越獎、楷模獎、同心獎及標竿獎者,由本部另舉行公開表揚頒獎活動;各獎項錄取名額由本部擇優錄取,並視當年度經費狀況決定;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 10 % 計算);被推薦事蹟不實、未具教育實習資格、偽造文書、教育實習過程有不當行為、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予退件或撤銷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贈之獎座、獎狀及獎金;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同意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禮;違反者,以自動放棄論;得獎者於公告得獎 2 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等活動,並保留參選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得獎資料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 6 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分享研習會,得獎者應配合參與至少 1 場;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費額度之參據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期間】

每年 5/15 前

【應備文件】

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表、被推薦人資料(電子檔 PDF,包含基本資料及審查內容)、實習學生共同創作之切結同意書(如有共同創作)

【注意事項】

頁面提供的聯絡資訊(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服務時間)屬於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本獎勵計畫的承辦單位,故未列入備註。本獎勵計畫無明確的活動期間,其資格條件中提及的實習期間為評選依據的表現期間,非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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