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各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未滿 2 歲兒童的托育費用補助。這項補助旨在減輕家庭托育負擔,鼓勵家長將幼兒送托至政府簽約的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符合資格的家庭,每月可獲得 7,000 元至 13,000 元不等的補助,第二名子女可額外加發 1,000 元,第三名以上子女則加發 2,000 元。申請人需在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幼兒托育地點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實際年齡未滿 2 歲的我國籍兒童;幼兒已完成出生登記或戶籍登記;幼兒送托與政府簽約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每週送托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
・不可申請:已領取育兒津貼者;已經政府公費安置者;指定一對一收托者(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受補助期間同時重複申請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補助者
・公共化托育補助:113 年 1 月起每月 7,000 元起
・準公共托育補助:113 年 1 月起每月 13,000 元起
・第 2 名子女加發:1,000 元
・第 3 名以上子女加發:2,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初審。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
・重要時間點: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收件日起算。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 5 日內完成初審。
・注意事項:申請人須於規定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審核時間。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意圖不法取得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者,除須繳回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