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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旨在協助不孕夫妻減輕經濟負擔。此方案適用於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妻年齡未滿 45 歲的不孕夫妻,經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醫師診斷需接受試管嬰兒療程者。補助金額依家庭收入、受術妻年齡及療程階段而異,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次最高可獲 150,000 元補助。非中低收入戶者則依不同條件提供 20,000 元至 150,000 元不等的補助。申請次數依受術妻年齡限制,未滿 40 歲最多 6 次,40 歲至未滿 45 歲最多 3 次。申請人需透過提供醫療服務的特約機構辦理資格審查及費用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不孕夫妻;妻年齡為未滿 45 歲(以申請日之月份計算);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俗稱試管嬰兒療程)
・不可申請:人工授精(AIH);冷凍保存費及解凍再度冷凍費;持人工生殖機構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排卵藥或黃體素者;未滿 38 歲受術妻植入 2 個(含)以上胚胎;已滿 38 歲之受術妻植入 3 個(含)以上胚胎;申請日前之施術費用或超過 1 年之施術費用;除因特定健康因素無法進入胚胎植入療程者外之凍卵療程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每次補助上限 150,000 元,若實支金額未達者,則以實支金額補助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15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1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10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1 次,僅胚胎植入者):5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10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2、3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6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2、3 次,僅胚胎植入者):4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4-6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6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4-6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4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未滿 39 歲,各胎第 4-6 次,僅胚胎植入者):2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1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13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1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7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1 次,僅胚胎植入者):5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2、3 次,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80,000 元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2、3 次,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null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各胎第 2、3 次,僅胚胎植入者):null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該胎第 4-6 次(39歲至未滿40歲),取卵至形成胚胎植入者):null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該胎第 4-6 次(39歲至未滿40歲),僅取卵,因特定因素無法植入胚胎者):null
・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 39 歲且未滿 45 歲,該胎第 4-6 次(39歲至未滿40歲),僅胚胎植入者):20,000 元
・補助次數:受術妻年齡未滿 40 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 6 次
・補助次數:受術妻年齡 40 歲至未滿 45 歲者,生育單一胎次嬰兒過程中,最多補助 3 次
・申請方式:由為申請人提供人工生殖醫療服務之特約機構,至國民健康署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及費用申請作業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應備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一般夫妻免附)、匯款帳戶資料

【聯絡方式】

電話:02-2558-0900

【注意事項】

文案中「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不孕夫妻」的補助金額表格,針對「該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已滿39歲且未滿45歲」的「各胎第2、3次」及「該胎第4-6次 (39歲至未滿40歲)」部分,有部分療程項目未列出補助金額,已標示為 null。

資料來源: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0&pid=1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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