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經濟部
・政府為吸引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新創業,特別開辦「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提供比其他國家更便利的居留條件,以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此簽證初次核發效期為 2 年,後續可依創業實績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最長 2 年。申請人可為個人或團隊,需符合特定的投資、進駐育成機構、專利、競賽獲獎或已在臺設立新創事業等創新能力條件,並透過線上平臺繳費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於 1 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 5 年,且符合特定創新能力條件之一者),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申請人為團隊,應符合下列條件:/每一申請團隊人數不得超過 3 人(但經聯合審查會議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擇一符合:/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個人申請條件第一目至第七目條件之一/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 5 年,且符合特定創新能力條件之一者),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初次核發效期 2 年
・居留展延:每次展延效期不得逾 2 年
・申請方式:透過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網路方式辦理,需先註冊會員帳號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繳費後完成送件作業,案件進入審查作業;審核單位有權給予較短之年限;線上繳費不支援中國銀聯卡及美國運通卡,僅限使用 JCB、VISA、MasterCard 信用卡;持美國護照、國外申請:二年效期 8,105 元;持美國護照、國內申請:二年效期 8,905 元;持美國以外國家護照、國外申請:二年效期 4,200 元;持美國以外國家護照、國內申請:二年效期 5,000 元;因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香港或澳門居民 2,600 元,其他 500 元;最近 1 年或最近 3 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最近 1 年或最近 3 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 3 人以上;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所餘效期 6 個月以上之護照、最近 6 個月內所拍攝之 2 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電話:+886 (02)2796-7162|服務時間:8:30am - 5:30pm (GMT+8)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實際補助內容與應備文件細節請參閱「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ur-in-one/entry/entrepreneur-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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