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為鼓勵屋主將閒置房屋出租給符合資格的弱勢家庭,推出公益出租人認定機制。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屋主,可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的優惠稅率,減輕稅務負擔。申請對象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政府租金補貼資格或特定身分(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權人。屋主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享有稅賦減免。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合格函/符合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資格/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資格/符合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資格/符合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之租金補貼資格;承租人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此條件適用於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之情況)
・房屋稅: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 1.2 % 課徵
・地價稅:按 2 ‰ 課徵
・申請方式:郵寄或親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注意事項:本案各項條件均以申請日之狀況為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