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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 112 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國民減輕購屋負擔。申請對象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國內設有戶籍,並符合成年、已婚或結束安置等條件之一。家庭成員的住宅狀況需為無自有住宅,或在 2 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無其他自有住宅。此外,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須符合一定標準,且申請時家庭成員未接受其他政府住宅補貼,或雖有接受但須切結放棄。申請人可透過線上或書面方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需在 1 年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完成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須符合問與答第二十一題規定);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但須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已成年;未成年已結婚;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 2 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其他無自有住宅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依核定之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約後 2 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
・申請方式:網路下載申請書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或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申請書表,並線上或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核定之申請人,應於核定之日起 1 年內,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
・注意事項:相關單位將提供家庭成員 111 年所得及申請日之財產持有狀況以供審查

【聯絡方式】

電話:(02)7729-8003|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注意事項】

頁面為歷史專區,未提供 112 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明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應備文件清單未在文案中列出,需參閱問與答。項目未列出具體補貼金額或利率。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1080?KeyID=HS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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