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提供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旨在提升藝術展演水準、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設籍大溪區的藝文工作者,或於桃園市立案的團體、法人(不含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皆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等經常性支出,每案最高可獲 20,000 元補助。申請者需依活動期程,於每年 6 月 15 日或前一年度 12 月 15 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大溪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審查核定後撥付。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桃園市大溪區之藝文工作者;於桃園市立案之團體、法人
・不可申請: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
・小型藝文活動補助:每案最高 20,000 元,用於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經常性支出(不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委員會進行審查
・重要時間點:申請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如遇特殊原因得延後受理,將另行公告;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需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等文件辦理結報及核銷;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者,應於當年度 12/31 前辦理核銷,逾期將廢止補助;補助款經核銷後一次撥付
・注意事項: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同一申請者於桃園市每年以補助 2 次為原則;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未主動揭露身分關係者,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申請資料有不實情事將追究法律責任,並可能撤銷或廢止補助、追回款項及停止補助 1 至 2 年
20,000元
申請:- 每年 12/15 前(適用於次年 1 月至 6 月的活動)
- 每年 6/15 前(適用於當年 7 月至 12 月的活動);活動:- 每年 1 月至 6 月
- 每年 7 月至 12 月
申請表、計畫書、切結書、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文案未提供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的聯絡電話與地址。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每年固定時段,已依文案描述列出。
資料來源:https://www.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6248&s=117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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