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補助,鼓勵國內工程產業組成策略聯盟,共同拓展海外市場。此計畫旨在協助單一廠商或多家廠商聯合申請,以設立海外據點、進行市場調查、專業諮詢及相關業務推廣。補助範圍涵蓋辦公室租金、差旅費、日支生活費等多項營運開支,每件計畫期程最長三年,並依申請類別提供最高 6,000,000 元至 12,000,000 元的總補助款。申請廠商需依申請須知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單一廠商申請類;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須由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作為主導廠商)
・不可申請:同一家廠商申請案件總數超過 3 件;同一家廠商申請「單一廠商申請類」案件超過 1 件;同一家廠商申請「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案件超過 2 件
・計畫期程: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以 3 年(36 個月)為限
・政府補助款比率:當年度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 49 %
・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比率:當年度不逾該項目計畫經費 49 %
・單一廠商申請類總補助款:3 年以 6,000,000 元為上限
・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總補助款:3 年以 12,000,000 元為上限
・補助項目包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業務說明會費用、政府開發協助(ODA)評估報告、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日支生活費(依規定數額 7 成編列,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半數,員工返國期間不得支領,每連續 30 日進駐該據點國家之日數不得少於 16 日)
・申請廠商應於申請須知所定期間內檢附規定之文件提出申請;申請廠商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應於申請時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申請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缺漏或錯誤之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不予受理;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廠商自行撤案,概不退還
最高12,000,000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適用)、申請須知規定之文件
實際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及詳細應備文件需參考「申請須知」,本頁面未提供。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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