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觀光處
・金門縣政府觀光處提供補助,鼓勵影視媒體(包含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此補助主要針對到金門拍攝所需的食、宿、交通費用,每案最高可獲 3,000,000 元。符合資格的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可於 2025/01/01 至 2025/12/15 期間,備妥申請表、計畫書等文件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以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到金門拍攝所需之食、宿、交通費用: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 3,0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審查方式為書面審查或交由審議委員會開會審查
・注意事項:未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 5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000,000元
2025/01/01 ~ 2025/12/15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身分關係聲明書、【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屬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