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建立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間的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和提升社會福祉的計畫,為失業者創造在地就業機會。本方案提供用人單位(包括民間團體、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補助,涵蓋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的工作津貼、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以及其他營運費用。計畫類型分為經濟型(具產業發展前景)和社會型(增進社會公益),並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及行銷推廣等協助,鼓勵組織聘用失業者,並提供留用獎勵。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或工會
・用人費用(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以工作 20 ~ 176 小時為原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用人費用(專案經理人):具碩士學位以上及 1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34,800 元;具學士學位及 1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32,000 元;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 3 年以上經驗並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 32,000 元。以上皆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用人費用(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 29,200 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其他費用(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15 %為原則
・其他費用(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5 %為原則
・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 6 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30,000 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 1 個月補助 5,000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 12 個月
・申請方式:民間團體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提出申請;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資料未齊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曾執行 3 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畫進用人員 1 人,可申請相對補助 1 人;民間團體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年度之計畫,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延用人員名單需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資格;民間團體計畫最長可連續補助 3 年,政府部門計畫原則補助 6 個月,必要時可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