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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建立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間的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和提升社會福祉的計畫,為失業者創造在地就業機會。本方案提供用人單位(包括民間團體、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補助,涵蓋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的工作津貼、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以及其他營運費用。計畫類型分為經濟型(具產業發展前景)和社會型(增進社會公益),並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及行銷推廣等協助,鼓勵組織聘用失業者,並提供留用獎勵。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或工會
・用人費用(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以工作 20 ~ 176 小時為原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用人費用(專案經理人):具碩士學位以上及 1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34,800 元;具學士學位及 1 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 32,000 元;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 3 年以上經驗並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 32,000 元。以上皆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用人費用(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 29,200 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其他費用(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15 %為原則
・其他費用(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 5 %為原則
・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 6 個月,每一名額補助 30,000 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 1 個月補助 5,000 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 12 個月
・申請方式:民間團體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分署提出申請;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資料未齊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曾執行 3 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畫進用人員 1 人,可申請相對補助 1 人;民間團體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年度之計畫,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延用人員名單需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資格;民間團體計畫最長可連續補助 3 年,政府部門計畫原則補助 6 個月,必要時可延長

【金額/折扣】

最高34,800元

【應備文件】

計畫書(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數等)、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等文件、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曾申請執行勞動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有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同一計畫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聯絡方式】

電話:07-8210610(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注意事項】

實際申請期間需依勞動部公告為準,文案未列出具體日期。頁面主要針對民間團體說明申請資格與文件,政府部門申請文件請參考附件「多元就業開發方案.pdf」第 16 條。附件「多元就業開發方案.pdf」第 9 條列出不得參加本方案的人員類型,此為用人單位進用人員的限制,非申請單位本身的排除條件。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71E3EC78D8CDF24C&s=388EBE42344AD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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