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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醫療健康 金門縣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推出「115年度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旨在鼓勵民間團體於金門縣內設置並營運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以提供在地化、社區化的支持與照顧。本計畫主要補助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團體等符合資格的民間單位。服務內容以作業活動為主,輔以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活動,協助實際居住金門縣、年滿 18 歲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生活自理能力並經專業評估適合參與日間作業活動的身心障礙者,提升其工作技能、社區參與及融合。補助項目涵蓋專業服務費(社工員、教保員薪資及勞健保)、據點營運費、房屋租金、服務處遇費、服務對象交通支持費,以及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等,總預算約 1,329 萬元。申請單位需提交詳細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核撥經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為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服務對象需實際居住金門縣,年滿 18 歲(含)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服務對象具生活自理能力、有意願且經專業評估後能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每日持續 4 小時,每週至少 20 小時;服務對象經金門縣政府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符合使用「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資格者;申請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至少包括管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服務地點應為合法建築物,且應提供安全、衛生、合適之環境及完善設備;服務地點使用房舍至少應符合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 H2 類組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建築物應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並擬定消防防護計畫;房屋租賃期間至少需 3 年(含)以上(若服務地點為租賃者)
・不可申請:服務對象為在學之實習學生;服務場所兼辦住宿服務;已接受金門縣政府委託辦理類似性質之方案或已申請其他同性質經費補助者(如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
・專職社工員(師)專業服務費: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 1 名,金額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規定辦理
・專任教保員專業服務費:每一作業設施最高補助 3 人,金額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規定辦理
・勞保、健保、勞退費用:社工員補助 1 人,教保員至多補助 3 人,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費用核實支付
・離島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教保員及社工員每人每月補助 3,000 元,最高補助 12 個月
・據點營運費:每據點最高補助 750,000 元
・外聘督導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
・保險費:公共意外責任險、辦理活動相關保險、汽車強制責任險、乘客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費
・交通費:外聘督導及講師,實報實銷
・租車費:附駕駛之租車服務費用
・油料費
・宣導費
・訓練及活動費
・建物公安及消防申報費
・房屋租金:每月最高補助 40,000 元
・服務處遇費:每人每月 1,000 元,依實際服務人數核算
・服務對象交通支持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2,200 元(五公里以外)
・開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每據點最高補助 1,800,000 元(開辦以第一年為限)
・充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每據點每五年補助額度以 250,000 元為限(營運滿五年後始得申請,需編列 10 %自籌款)
・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 10 %
・申請方式:請依旨揭計畫第九點規定辦理
・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 4、7、10 月 20 日前及 12 月 31 日前(以金門縣政府簽收日為主);核銷與成果報告最遲需當年度 12 月 31 日以前(以金門縣政府簽收日為主)辦理;一般戶每一個案每月收費上限為 3,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一個案每月收費上限為 150 元,低收入戶免負擔;服務地點設於母機構或團體、基金會內者,不予補助房屋租金;離島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與相同性質之補助不得重複領取;服務處遇費應將至少 30 %以上用於調高專業服務團隊薪資;服務提供單位所聘全職教保員其中有ㄧ人之薪資未達每月 37,700 元(不含本計畫補助之離島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該月份僅補助服務處遇費 50 %;服務據點各類專業人員配置,如未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者,最高補助服務處遇費 80 %,至多補助 3 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不予補助;服務對象交通支持費,五公里以內不予補助;充實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受補助單位需編列 10 %自籌款配合辦理;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金額/折扣】

最高1,800,000元

【期間】

2026/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表 (附件 1)、申請補助計畫書 (內容應含服務方案名稱、前言、目的、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服務對象及人數、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作業方式及內容、人力配置、作業地點之空間規劃、經費概算、服務期程甘特圖、預期效益、過去服務績效、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財務管理之規劃、其他)、建築物公共安全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書 (自有者免附)、法人登記證明、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身分關係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無則免填)

【聯絡方式】

電話:(082) 318823|地址:893014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的起始日「本公告發布日」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實際補助內容詳見附件「金門縣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資料來源:https://social.kinmen.gov.tw/News_Content.aspx?n=54EA5A936E5A7C57&sms=89C8AA952DCED36B&s=AA44A76B7CDB3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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