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特別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扣除 120,000 元。此扣除額適用於聘僱外籍看護工、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 90 日以上者。然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達 20 % 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 %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者,則不適用此項扣除。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者;符合長照失能等級 2-8 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 90 日以上
・不可申請: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 20 % 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 %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者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 120,000 元
・注意事項: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