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為提升縣民文化素養,開放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及藝文中心場地租借。本補助主要針對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政府立案的團體或個人。申請者需計畫於臺東縣境內辦理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的活動,並預計租借演藝廳。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分為三級,最高可補助演出經費二分之一,亦可僅提供場地。申請者需在指定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文化處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後將另函通知結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所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本府相關規定;預計租借演藝廳辦理活動者
・不可申請:各類比賽、研習課程、具宗教儀式或宣導、政黨活動、畢業典禮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二年內在本府文化處演藝廳演出而上座率未達 30 % 或績效不彰者;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資格不符者;計畫書與表演藝術活動不相關者;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同一單位每年已通過一案補助,且本次申請非場地租借辦理者
・第一級補助:演出經費補助二分之一,可支用於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印刷費、場地租借、設備租賃、旅運費及其他經常性支出
・第二級補助:部分演出經費補助,可支用於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印刷費、場地租借、設備租賃、旅運費及其他經常性支出
・第三級:提供藝文中心場地租借(不含補助金)
・申請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
・重要時間點: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
・注意事項:申請於本府文化處所屬場館辦理者,需依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支付場地費、清潔費及保證金等費用;演出地點限於本縣各級學校、鄉(鎮、市)及各表演場所舉辦之表演活動;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二案,其中一案已通過補助者,另一案僅限申請場地租借;補助項目不包含申請單位之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本府為指導單位;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需檢送領據、收支清單、核定補助公文及成果報告書辦理經費核銷撥款結案;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其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該團體一年至五年;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先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有隱匿、虛偽資料、拒絕查核、未依計畫執行等情形,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追回款項,並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申請:2025/07/01 ~ 2025/07/31;活動:2026/01/01 ~ 2026/06/30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件(含計畫書)一式七份、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音光碟
電話:(089) 320378|地址:950224 臺東縣臺東市南京路25號
頁面標題為「115上半年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藝文中心場地租借」,內文申請時間為 114 年 7 月,活動時間為 115 年 1 月至 6 月。附件說明每年分兩次申請,分別受理當年度下半年及隔年度上半年活動。已依頁面內容填寫本次申請的具體期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表格已排除於應備文件,因其為通用行政樣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