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提供急難救助金,協助設籍宜蘭縣的民眾,在遭遇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病、主要生計者失業或入獄、財產遭凍結、申請福利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困,或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困難時,能獲得即時援助。此外,也針對流落宜蘭縣的外縣市居民提供返鄉車資協助。申請人需在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可獲得 2,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的救助金,或單程換票證及誤餐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之縣民(急難救助金部分);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設籍於外縣市之民眾,缺乏車費返鄉(返鄉車資部分)
・不可申請:已獲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家庭經濟生活已獲紓解者(但取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已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但取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已依天然災害相關法規申請救助者;獲得川資協助後,三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救助者
・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急難救助金 5,000 元
・急難事件(非低收入戶死亡):急難救助金 2,000 ~ 4,000 元
・設籍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費返鄉:單程換票證 1 張(限乘區間或平快車種之鐵路交通工具,有效期限 3 日)
・設籍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費返鄉且車程 4 小時以上:誤餐費不超過 1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有急迫情形者,得由鄉(鎮、市)公所逕行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重要時間點:急難救助個案應於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 3 日內完成核定
・注意事項:同一事故之救助以 1 次為限,惟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評估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以再 1 次之救助為限。申請人檢附之資料如未齊全,受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鄉(鎮、市)公所應負擔 30 %之救助金額。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 12/20 前向本府核銷報結,並將賸餘款繳回本府。
最高5,000元
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
急難救助申請書、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無力殮葬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傷病者應附)、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文案未列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非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