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為紓解照顧服務業人力需求,並鼓勵失業勞工穩定就業,推出照顧服務員就業獎勵。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穩定就業後,每月可申請 5,000 至 7,000 元的就業獎勵金,每人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申請者需具備照顧服務員相關證照或學歷,並於受僱加保期間,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於推介之翌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就業獎勵金:每月 5,000 ~ 7,000 元,每人最長核發 18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勞工於受僱加保期間,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勞工合併領取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