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為輔導合作事業健全發展,提升經營績效並增進弱勢族群生活福祉,提供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的立案團體及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包含購置營運設施、辦公設備,以及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等。針對新成立的合作社,另有營運及辦公設施設備、營業場所租金等政策性補助。申請單位需符合相關營運及財務健全等要件,並依規定向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需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需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合作社法或儲蓄互助社法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社及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經專案核定者,不受本條件規範);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申請辦理示範觀摩者須為甲等以上;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最近三年內曾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立案團體需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選任職員,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立案團體需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立案團體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
・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一般性補助):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補助 100,000 元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一般性補助):全國級及省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500,000 元,直轄市、縣(市)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鼓勵新社設立之營運及辦公設施設備(政策性補助,成立登記未滿三年之合作社):累計最高補助總金額 500,000 元
・鼓勵新社設立之營業場所租金(政策性補助,成立登記未滿三年之合作社):每月最高 8,000 元,累積至多補助 36 個月
・其他政策性補助項目及金額:視預算額度,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核定
・申請方式:全國級及省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大專校院及其他由本部依政策決定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儲蓄互助社應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購置之營運、辦公設施設備使用年限內合作社解散或業務停頓一年以上,內政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移交當地主管機關保管運用
最高500,000元
每年 6 月底前(一般性補助)
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最近三年補助情形彙整表(附件三)、成立登記證(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或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成立一年以上者)或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補助有關之大會或理事會紀錄、上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大會紀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單及型錄(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課程表一份(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租賃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時)、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電話:02-23565173
原始網頁為轉知公告,實際補助內容詳見附件 ODT 檔案。政策性補助無固定申請期間,依實際需要辦理。
資料來源: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85&s=2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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