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新竹縣政府為保障幼兒成長並推展幼兒福利,提供新生兒營養補助。凡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新竹縣滿一年以上,且新生兒在新竹縣辦妥出生登記(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即可申請。補助金額依胎次和多胞胎情況而異,例如第一胎補助 10,000 元,雙胞胎補助 30,000 元。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一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新生兒在新竹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新生兒雙親應協調後由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單親者除外)
・不可申請:同一名新生兒已重複領取本補助;逾期申請者
・第一胎補助:10,000 元
・第二胎補助:20,000 元
・第三胎以上補助:50,000 元
・雙胞胎補助:30,000 元
・三胞胎以上補助:100,000 元
・申請方式:逕向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如對補助金額有異議時,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二個月內向本府提出聲明,逾期按原補助金額發放
・申請人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一個月內申請,否則視為放棄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於同一名新生兒未重複領取本補助時,準用本要點補助申請資格;雙親如於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後一個月內亡故者,得由新生兒之監護人檢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位申領,於新生兒滿一足歲前提出;出生胎次之計算,以申請人新生兒之兄姊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生產多胞胎係屬一胎次;若新生兒父母未具婚姻關係,父欲為申請人,應先辦妥認領登記始為適格;本補助於申請次月 20 日撥款,選擇匯入非郵局之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扣減手續費 30 元
最高100,000元
申請人及代理人(代申請時)之身分證及印章、符合資格之另一方之印章(雙親皆符合申請資格時)、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電話:社會處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6|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服務時間:8:00-12:00,13:00-17:00
申請期間為相對日期,非固定日曆期間,故設為 null。胎次計算以 PDF 實施要點為準,未包含 HTML 頁面中提及的 115/02/25 日期限制。
資料來源: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03&s=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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