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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工就業獎勵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儘速投入特定行業工作,推出「缺工就業獎勵」計畫。凡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特定行業雇主,且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時達 35 小時以上,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即可申請就業獎勵津貼。津貼依就業期間分階段核發,前 6 個月每月 5,000 元,第 7 至 12 個月每月 6,000 元,第 13 至 18 個月每月 7,000 元,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此獎勵旨在協助失業勞工穩定就業,並補足特定產業人力需求。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諮詢後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經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條件之雇主僱用,且雇主求才薪資須達勞動部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達 35 小時以上(因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假別及日數請假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致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未達 35 小時者,仍得領取津貼);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不可申請: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 1 年再受僱;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就業獎勵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申請方式: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附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津貼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03-3322101 分機8014-8018|地址:330066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注意事項】

本福利為勞動部訂定之全國性政策,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頁面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但政策自 2011/08/01 生效且持續更新。

資料來源:https://oes.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473&s=98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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