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為推動藝文活動發展,鼓勵民眾參與街頭藝文活動,特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此辦法規範街頭藝人需申請證照方可於新竹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最新修正的辦法調降了證照申請費用,從原先的 500 元降至 200 元,換、補證費用為 100 元。此外,符合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資格的申請者,可憑相關證明文件免繳規費。證照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前可申請延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新竹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者;年滿 16 歲(含)以上之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個人或團體;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身心障礙資格者(可免繳規費);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可免繳規費)
・街頭藝人證照費:200 元
・街頭藝人證換、補證費:100 元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資格者:免繳規費
・申請方式: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重要時間點:證照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 90 日可申請延長,延長時間為二年,至多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