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提供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旨在協助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勞資爭議所衍生的法律訴訟費用及生活開銷。這項扶助涵蓋律師代理酬金、刑事告訴代理酬金、仲裁代理酬金及訴訟期間的必要費用,並針對因終止勞動契約而未就業的勞工提供生活費用補助。申請對象主要為非屬有資力者,但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或死亡的勞工可不受資力限制。申請人需在各項法律程序開始或結束後的特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勞資爭議(如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未補償、未依法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工會法第35條事由)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或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或依本辦法提起仲裁;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部分情況可免);申請人為個人者,每月收入總計未逾 65,000 元且資產總額未逾 3,000,000 元(自住不動產不計入),或申請人為工會者,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 5,000,000 元(此資力條件適用於律師代理酬金、刑事告訴代理酬金、必要費用、仲裁代理酬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或死亡,申請律師代理酬金、刑事告訴代理酬金或仲裁代理酬金扶助時,不受上述資力限制;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此為生活費用扶助之對象條件):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或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於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再審或進入終局執行程序;雇主未履行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之調解內容,聲請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
・不可申請: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或必要費用(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申請之事項不符本辦法扶助之目的;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領取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領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生活費用扶助);不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活費用扶助);依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仲裁代理酬金);自撤銷或廢止扶助之日起五年內
・律師代理酬金:勞動調解、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
・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仲裁代理酬金:個別申請最高 40,000 元;集體申請最高 100,000 元
・勞動事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 100,000 元(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及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等)
・刑事案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 100,000 元(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及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等)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60 % 計算,最高扶助 6 個月;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高扶助 9 個月
・申請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於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 180 日內提出;申請必要費用扶助,至遲應於勞動調解、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 60 日內提出;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至遲應於仲裁程序終結後 30 日內提出;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檢送領據及撥款帳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共同申請扶助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繳納必要費用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繳納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事宜;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當月;每次生活費用扶助期間,自每月 1 日起至每月末日止,但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除重疊日數
最高100,000元
申請書、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工會登記證書影本(工會申請)、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工會申請)、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分析表或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職災相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繳納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急迫或特殊情況得以法院命繳納必要費用之裁定影本或法院退費通知書影本為之)、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生活費用扶助)、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生活費用扶助)、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生活費用扶助)、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之相關文件影本(性別平等工作爭議)、書面仲裁協議(仲裁代理酬金扶助)、仲裁聲請書狀或仲裁申請書(仲裁代理酬金扶助)、仲裁人選定同意書(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律師委任書及律師酬金之收據(仲裁代理酬金扶助)、繳交仲裁費用之證明文件(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是根據勞資爭議程序進度而定,非固定日曆日期,故填寫 null。資力標準有詳細定義,已摘要於對象欄位。部分文件要求會因申請項目和申請人身份(勞工/工會)而異。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Eng/EngDownloadNews.ashx?msgid=1141&file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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