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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就醫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針對替代役役男提供就醫醫療費用補助,旨在確保役男服役期間的醫療權益。這項補助涵蓋役男在國軍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掛號費,以及部分經醫師認定必要的自費醫療項目。補助項目包含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復健治療相關費用及病房費差額等。役男需在就醫後一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費用核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替代役役男(含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
・不可申請:已逾一般替代役服役期間、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第一及第二階段期間,仍故意持役男身分證就醫;冒用其他役男身分證就醫;將役男身分證轉交他人使用;有保險病房空床時,未立即轉房;無就醫之事實;役男以不實收據申請醫療費用補助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掛號費
・二份診斷證明書費用(不含兵役、訴訟用診斷證明書)
・病房費:軍職上士階級優免病房與無優免病房費之差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經主治醫師認定必須進行醫療或繼續治療至痊癒之衛材費用及醫療費用(不含伙食費),並應於病歷載明須使用自費醫療項目之原因及必要性
・醫療技術費:按收據金額補助,最高 4,000 元
・醫師診察費:按收據金額補助,最高 1,000 元
・手術費:按收據金額補助,最高 20,000 元(於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給付範圍內已有替代給付治療方式者,最高 10,000 元)
・除燒傷外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經主治醫師認定必要並於診斷證明書載明之自費醫療項目,按收據金額補助,最高 10,000 元
・燒傷之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經主治醫師認定必要並於診斷證明書載明之自費醫療項目,且符合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按收據金額補助,累計最高補助金額依等級區分:一等 800,000 元、二等 600,000 元、三等 400,000 元、重度機能障礙 200,000 元、輕度機能障礙 100,000 元
・預防接種、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補助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因公傷病復健治療相關費用,其治療所需之特殊衛材及一般材料由役男自付費用
・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補助日數以 2 日為限,每日最高 800 元(役男因公傷病或經核列生活扶助甲級者,經權責單位出具證明或列級資料,不受日數限制)
・役男因公傷病就醫掛號費:全額補助
・役男傷病住院至屆滿役期未癒,經內政部准予繼續治療者:補助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
・役男因公傷病於退役或停役後,持替代役役男因公傷病退停役就醫證明卡赴指定國軍醫療院所治療服役期間因公所患之傷病
・役男因公傷病於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判定與服役期間因公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需醫治者:補助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如經診斷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者,得報請內政部准予延長補助期間
・因公致身心障礙在法定領卹期間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申請方式:國軍醫療院所按月向內政部申請撥付;非國軍醫療院所(健保給付範圍內)由內政部預撥健保署轉支付;非國軍醫療院所(健保不給付範圍內)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自行或由權責單位協助役男檢附申請表及收據正本,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送內政部審查核發補助;無保險病房住上一等級病房差額,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自行或由權責單位協助役男向內政部檢附申請表、切結書及收據正本(或切結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送內政部審查核發補助;退役或停役返鄉後,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持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及證明文件,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
・注意事項:申請醫療補助及病房費差額期間,如因情形特殊經內政部同意者,不受三個月申請期間之限制;役男傷病住院至屆滿役期未癒,經服勤(訓練、用人)單位報請內政部准予繼續治療,補助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役男因公傷病於退役或停役後,持替代役役男因公傷病退停役就醫證明卡赴指定國軍醫療院所治療服役期間因公所患之傷病;役男因公傷病於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判定與服役期間因公所患之傷病有關聯而需醫治者,補助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如經診斷確有繼續治療之必要者,得報請內政部准予延長補助期間;各權責單位應嚴加考核,依規定辦理,不得有不實之虛報或惡意浪費醫療資源;役男有特定情形(如逾役期就醫、冒用身分、不實收據等)經查明屬實者,追繳相關補助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役男就醫請假四個小時以內者,得憑就醫掛號收據向服勤(訓練、用人)單位請(銷)假,不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

【金額/折扣】

最高800,000元

【應備文件】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役男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替代役役男傷病赴國軍醫療院所就醫醫療費用申請明細表(國軍醫療院所申請用)、請款收據(國軍醫療院所申請用)、診斷病歷摘要影本(國軍醫療院所申請用)、醫療收據影本(國軍醫療院所申請用)、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收費(優免)基準表軍職上士階級優免病房與無優免病房費差額證明文件(國軍醫療院所申請用)、申請表(非國軍醫療院所、健保不給付項目申請用)、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非國軍醫療院所、健保不給付項目申請用)、切結書(無保險病房住上一等級病房差額申請用)、收據及證明文件(退役或停役返鄉後申請用)、因公傷病證明書(若因公傷病或列甲級生活扶助戶,用於病房費差額不受日數限制)、列級資料(若列甲級生活扶助戶,用於病房費差額不受日數限制)

【聯絡方式】

電話:049-2394156、049-2394438、0800-491022、02-7750-5096|地址:540217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2號、231007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4樓

資料來源:https://dca.moi.gov.tw/chaspx/News_Detail.aspx?web=133&id=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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