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以保障其就學權益。凡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且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具學籍者,皆可申請。低收入戶學生可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則可減免學雜費的 60 %。學生應於就讀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此減免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的政府補助重複領取,且不適用於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或已取得同級學位再修讀等情況。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不可申請: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學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學生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
・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免除全部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減免學雜費 60 %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的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申請方式: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學校審定學生身分資格後,國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前,報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
・重要時間點:私立學校請撥補助經費期限: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前
・注意事項:學生對學校查驗身分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重複申領、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表、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7736-6666|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注意事項】

頁面為法規沿革,實際補助內容需參考最新修正條文。申請期間由各就讀學校自行訂定,本頁面未提供統一申請日期。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545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