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宜蘭縣政府提供「65歲以上未滿70歲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長者的健保費負擔。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宜蘭縣、年滿 65 歲以上未滿 70 歲且具中低收入老人身分並參加健保的民眾,每月最高可獲 826 元的健保自付保險費補助,若實際自付額低於此金額則核實補助。申請人需備妥戶籍謄本、中低收入老人證明、健保繳費證明等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年滿 65 歲以上未滿 70 歲;具中低收入老人身分(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不可申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無須自付保險費者;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者;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者(惟其補助額度未達本補助規定者,差額由本府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826 元,低於 826 元者核實補助
・申請方式: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保險費補助生效時間:當月 15 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 1 日起算;當月 16 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 1 日起算。受補助對象戶籍遷出本縣或死亡時,補助將停止。若因鄉(鎮、市)公所作業疏失導致未受補助者,可於補助保險費之日起當年度內,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辦理保險費核退。
最高826元
受補助對象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中低收入老人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證明正本)、健保自付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健保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構團體投保者,應由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領款收據、受補助對象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印章、受委託人身分證(如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攜帶供查核)
電話:(03)9328822 (代表號);廖小姐分機 365|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本補助主要透過健保局媒體資料自動沖銷保險費,若因行政疏失未獲補助,則需依網頁及附件說明至公所申請核退。網頁上版日期為 2025/01/02,更新日期為 2026/05/28,但未提供明確的申請起訖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1278&s=24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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