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為協助低收入戶改善居住環境,提供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設籍彰化縣的列冊低收入戶,若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求,且未接受其他長期免費醫療或收容補助,同戶內無其他人申請者,即可提出申請。補助金額依低收入戶款別而異,第一款最高 50,000 元,第二款最高 40,000 元,第三款最高 30,000 元。申請人需於每年 8 月底前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之列冊低收入戶;未於醫療院所、護理之家、康復之家、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等接受長期免費醫療或收容補助;同戶內無其他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要者
・不可申請:依本辦法接受本府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經核准且未於核定完工期限前修繕完成者
・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每戶最高 50,000 元
・列冊第二款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每戶最高 40,000 元
・列冊第三款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每戶最高 30,000 元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注意事項:接受本府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經核准且未於核定完工期限前修繕完成者,不予補助。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
最高50,000元
每年 8/31 前
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施工前彩色照片(正、側、後面或破損位置照片)、估價單、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設籍證明或最近一個月水或電費收據、非自有房屋者附使用權同意書(須同意用至少六年以上,並由村里長出具證明書)或租賃契約影本(租期期限已達六年)、竣工後住宅(正、側、後)面彩色照片、相關支出原始憑證
申請期間為每年 8/31 前,但未列出具體年份。部分應備文件(竣工照片、原始憑證)為竣工後才需提供。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76133&file=5&type=2&did=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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