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婦女再就業獎勵」,旨在鼓勵離開勞動市場 180 日以上的婦女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符合資格的婦女在求職登記後 90 日內受僱,並經同一雇主僱用滿 30 日,即可依工作型態領取每月獎勵金。全時工作者每月可領 10,000 元,部分工時者每月可領 5,000 元,最長可領 6 個月。申請者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報名,並於受僱滿 90 日後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退出勞動市場 180 日以上之婦女;於求職登記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受僱;經同一雇主僱用滿 30 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工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部分工時工作者,時薪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且每月領取工資合計應達勞動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1/2 以上
・不可申請: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領取再就業獎勵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月 10,000 元
・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 5,000 元
・最多發給 6 個月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報名參加。逐案審查,隨到隨審
・重要時間點:婦女受僱同一雇主,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應向原求職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受僱期間再就業獎勵
・注意事項:若受僱未滿 90 日離職,自離職次日起 60 日內再就業,仍可申領,離職前後獎勵金合併計算,最多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