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費用補助。生活扶助旨在幫助設籍彰化縣未滿 18 歲、因家庭變故(如父母雙亡、離異、重病、身障、服刑、失蹤等)或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醫療費用補助則針對低收、中低收、發展遲緩、早產兒、罕病等弱勢兒少,提供住院、看護、生產、血緣鑑定、療育訓練及愛滋病預防性投藥等費用補助,每年最高可達 30 萬元。符合資格者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且實際居住於本國;或實際居住當地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父母雙亡,法定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因案服刑中(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父母離異,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父母一方罹患重大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ICD 診斷:舊制身障類別代碼為十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力撫養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不可申請: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者;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年滿 18 歲或就讀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升學、休學者(年滿 15 歲至 18 歲就學者,須檢附當學年度該學期已註冊並經學校核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死亡、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監護權異動者;出國逾 183 天未入境;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戶籍遷出本縣;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如申請人再婚、申請人死亡、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同性質之各項補助者等);未具監護權之一方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共同生活戶者)及生父、生母共同監護者(生活扶助);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投資、有價證券、汽車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超過一定金額;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土地、田賦、房屋)超過一定金額;不願接受就業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針對低收/中低收戶內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
・弱勢兒少生活補助: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依本府社會處公告辦理
・醫療費用補助 - 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 -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醫療費用補助 -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null
・醫療費用補助 -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500 元,每月最多 6 次;低收入戶每月最多 10 次
・醫療費用補助 - 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 -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 - 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 3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 -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自費項目: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醫療費用補助 - 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 1 次為限
・醫療費用補助比率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
・醫療費用補助比率 -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
・醫療費用補助比率 -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醫療費用補助比率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郵寄、臨櫃至兒童少年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應於每月 15 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如係當月 16 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則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醫療費用補助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本府於每年 4 月及 8 月底前將確定補助名單,並於每年 7 月底及 11 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
・注意事項:本補助處理期限為 1 個月。年滿 15 歲至 18 歲就學者,須檢附當學年度該學期已註冊並經學校核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各公所應於每學期開學前 1 個月函知申請人補交資料,爾後若備齊資料,則得以追溯案件備齊日生效。
最高30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 / 兒少生活扶助申請表 / 彰化縣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須有詳細記事,含兒少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兒童少年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報案紀錄、服刑證明、醫療診斷證明、在學證明等,依申請事由檢附)、健保卡影本(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醫療費用補助)、無申請其他保險之切結書(醫療費用補助)、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醫療費用補助)、醫師自費證明書(醫療費用補助自費項目)、發展遲緩醫院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發展遲緩兒童)、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收據正本(發展遲緩兒童)、財稅資料(兒少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醫療費用補助)、重大傷病證明(醫療費用補助)、看護人員身份證影本(看護費用)、看護人員結業證書(看護費用)、請看護證明書(看護費用)、帳戶委任切結書(如遇警示戶)、申請人外籍配偶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居留證及其本人、子女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實際照顧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須檢附委託監護證明、服刑者,須檢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服刑證明書、失蹤人口,須檢附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罹患重大傷病者,須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函;或經公立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 3 個月以上無法工作、身心障礙者,相關手冊證明
電話:04-753227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作業規定文件「彰化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1130701施行」顯示最新修訂於 2024/06/11,並於 2024/07/01 施行。服務時間為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總服務時間,非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專屬。對象條件中,家庭總收入、動產、不動產的具體金額門檻未列出,僅說明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x?topsn=2434&data_id=2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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