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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

綜合津貼 彰化縣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托育費用補助及醫療費用補助。本補助旨在協助設籍彰化縣、未滿 18 歲且實際居住於本國的弱勢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當地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的兒童少年。補助項目包含每月生活扶助金、托育費用,以及多項醫療費用,如住院及看護費、發展遲緩評估與療育訓練費、早產兒醫療費、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等,部分醫療項目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且實際居住於本國;或實際居住當地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投資、有價證券、汽車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符合規定;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土地、田賦、房屋)符合規定;申請生活扶助者,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及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父母雙亡,法定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因案服刑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父母離異,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父母一方罹患重大傷病、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 (ICD 診斷:舊制身障類別代碼為十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力撫養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不可申請:生活扶助:未具監護權之一方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共同生活戶者及生父、生母共同監護者(但符合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者除外);已年滿 18 歲或就讀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升學、休學者(年滿 15 歲至 18 歲就學者,須檢附當學年度該學期已註冊並經學校核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否則不予補助);死亡、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監護權異動者;出國逾 183 天未入境;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戶籍遷出彰化縣;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如申請人再婚、申請人死亡、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同性質之各項補助者等);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提供不實資料、拒絕或隱匿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者;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生活扶助金: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由本府社會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托育費用補助:金額由本府社會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為確認身分所作
・未滿 12 歲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500 元,每月最多 6 次為限,低收入戶每月最多 10 次
・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 30,000 元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自費項目: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前未保、中斷和欠繳):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 1 次為限
・醫療費用補助比率(符合第 15 點第 6 款至第 10 款對象):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醫療費用補助比率(符合第 15 點第 1 款至第 5 款對象):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應於每月 15 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如係當月 16 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則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醫療費用補助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由本府於每年 4 月及 8 月底前將確定補助名單送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並於每年 7 月底及 11 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年滿 15 歲至 18 歲就學者,各公所應於每學期開學前 1 個月函知申請人補交學生證影本,爾後若備齊資料,則得以追溯案件備齊日生效
・注意事項:申請人對審核結果不服時,應於文到 30 日內向公所提出申覆,逾期視同放棄;如有檢舉、通報及陳情申請資格與事實現況不符之情事者,公所可實地訪查,如有不實應立即停止補助;溢領款項經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如申請同性質之各項補助,得以扣抵支付之方式辦理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印章、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簿、外籍配偶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居留證及其本人、子女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實際照顧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須檢附委託監護證明、服刑者,須檢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服刑證明書、失蹤人口,須檢附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罹患重大傷病者,須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函;或經公立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 3 個月以上無法工作、身心障礙者,相關手冊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健保卡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無申請其他保險之切結書、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醫師評估資料(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自費項目)、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年滿 15 歲至 18 歲就學者)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480932&file=2&type=2&did=2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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