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與看護費補助,旨在減輕因傷病產生的經濟壓力。設籍彰化縣的低收入戶可申請全額醫療補助及每日 1,800 元看護費;中低收入戶則依條件補助 80 % 醫療費或每日 900 元看護費。非低收/中低收但家庭總收入符合標準者,亦可申請 70 % 醫療補助。申請人需於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補助設有年度上限,並依預算狀況調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因傷病產生醫療或看護費用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醫療費用:最近 3 個月內累計超過 30,000 元/看護費用:每月自行負擔費用累計超過 30,000 元 或 最近 3 個月內累計超過 50,000 元以上;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患嚴重傷病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且醫療費用最近 3 個月內累計超過 50,000 元
・不可申請:由同居共同生活親屬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提供看護者;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於發現後 3 年內不得再申請;已領取商業保險給付者
・低收入戶看護補助:每人每日 1,800 元,每人每年度上限 180,000 元
・中低收入戶看護補助:每人每日 900 元,每人每年度上限 90,000 元
・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補助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80 %
・非低收/中低收但符合家庭總收入標準者醫療補助:補助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70 %
・醫療補助每人每年度上限 300,000 元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補助款由彰化縣政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但得專案核撥予代墊者或醫療院所;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本縣查獲之路倒病人或遊民身分無法查明者,比照低收入戶資格由本府逕行補助